记者从银保监会官网获悉,银保监会于近日向各银行、人身保险公司、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下发了《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和促进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发展的通知》(下称《通知》),对商业养老金融的业务规则作出原则性规定,提出建立多元发展格局,支持银行保险机构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倡导银行保险机构稳步推进商业养老金融发展。

符合条件的金融产品可纳入个人养老金投资范围

《通知》明确表示支持和鼓励银行保险机构依法合规发展商业养老储蓄、商业养老理财、商业养老保险、商业养老金等养老金融业务,向客户提供养老财务规划、资金管理、风险保障等服务,逐步形成多元主体参与、多类产品供给、满足多样化需求的发展格局。

《通知》表示,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落实客户适当性管理要求,充分了解客户年龄、退休计划、财务状况、风险偏好等信息,合理评估客户养老需求、风险承受能力等,向其推介销售适当的养老金融产品。支持和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向客户提供长期直至终身的养老金领取服务,探索将商业养老金融产品与养老、健康、长期照护等服务相衔接,丰富养老金领取形式。

对于税收政策,《通知》指出,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银行理财、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等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的满足不同投资者偏好的金融产品可纳入个人养老金投资范围,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通知》还支持和鼓励银行保险机构之间开展业务合作,优化商业养老金融产品设计、渠道推广、市场营销、投资管理、风险管控等。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合作费用水平原则上不高于本机构其他同类型业务。

商业养老理财产品不得宣传预期收益

《通知》明确了养老金融的“养老”属性。银行保险机构开展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应体现养老属性,产品期限符合客户长期养老需求和生命周期特点,并对资金领取设置相应的约束性要求。

在宣传方面,《通知》提出银行保险机构经营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应当按照监管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及时、准确、全面披露期限、费用、风险、权益等关键信息。商业养老金融产品宣传材料和销售文件应当简明易懂,不得包含与事实不符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商业养老理财产品不得宣传预期收益率。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依法合规、稳妥有序、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的原则,对名称中带有“养老”但不符合《通知》规定的金融产品进行更名或清理,并于6月30日前向监管部门报送整改情况。各银行保险机构法人应向其直接监管责任单位报送。同时,对于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商业养老金融产品,银行保险机构可在产品名称和营销宣传中使用“养老”字样;其他金融产品不得在名称和营销宣传中使用“养老”或其他可能造成混淆的字样。

银保监会表示,《通知》的发布有利于明确商业养老金融业务的范畴和属性,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发挥自身优势,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保障需求。

(记者 马续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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