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时,短时间内的较大金额转账,是赠与还是借款?向恋人转账520元、131.4元等具有特殊意义数额的款项,分手后可以要求对方还钱吗?

情浓时转账50余万分手后要对方还钱

张丽(化名)通过网络认识了王华(化名),俩人在2017年初确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张丽经常向王华转款。

2020年初,张丽提出分手并要求王华出具借条。王华拒绝张丽的要求,两人因此产生纠纷,张丽诉至法院,要求王华返还欠款。

张丽称在恋爱期间通过支付宝、微信及银行多次向王华转款,共计519246.06元。其中单次转账金额为52元、520元、131.4元等有特殊意义的款项,是对王华的赠与;其余514770元的款项,是出借给王华的借款,但是并没有写借条。

王华称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共向张丽转账176210.88元,也没有要求张丽写借条或是收条。

法院查明,张丽与王华交往期间,互相转账持续时间较长,且数额有零有整。其中有两个较大额的转账:张丽在一周内频繁向王华转账累计10万元;张丽在六个月内向王华转账累计13.6万元。

张丽称10万元是王华因投资日料店向她借款;王华则称是张丽赠与他购买翡翠、玉石,但未提交任何购买记录或实物予以证明。另外13.6万元,张丽称是王华向她借款用于股票投资;王华则称买股票了,但是属于双方共同投资行为,且已经亏掉了,但是没有提交证据证明。

法院认为,上述累计23.6万元转账,显然已经超出了恋人日常交往范畴。张丽虽然仅提交了转账凭证而没有借条,但恋人之间借款不要求对方出具借据等债权凭证符合生活常理,且结合转账金额及双方陈述,张丽说是借款具有较大可能性。

王华虽对张丽的主张提出反驳,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并且其陈述相对缺乏合理性。故法院认定23.6万元是张丽与王华之间的借款。

法院认为,其他涉案转账时间跨度较长,单笔金额不大。张丽主张是借款,但没有做出合理的解释。这些款项往来发生在双方恋爱的特殊时期,互相转款用于生活开支,或者互相有小额赠与均有较大可能性。因此其余部分款项不认定为借款。

最终法院判令王华应向张丽偿还借款本金23.6万元及相应利息。

恋人间转账520元等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通常认定为赠与

珠海中院法官陈莹表示,由于处在恋爱的关系中,情侣之间的借款通常不会写借条。

本案中,张丽只提供转账凭证,没有借条或者双方商议借款或者确认借款的聊天记录,导致相互间的转账是赠与还是借款成为争议焦点。

在日常生活中,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即便在热恋中,借款也应该留存相应凭证,如借条、确认借款的聊天记录、转账的备注等。

法官提醒,恋人间的转账是520元、1314元等有特殊意义数额的款项,通常会被认定为对对方的赠与。

热恋中的情侣切忌被爱冲昏头脑,如果真有借钱的意思,哪怕是恋人也尽量说清楚,还要保留借条或者聊天记录等凭证,莫要等到分手后让金钱纠纷耗尽彼此最后的情谊。

(记者 魏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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