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尚在人世,子女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随后,子女因赡养问题发生分歧,想重新划分继承权,这种行为有效吗?9月下旬,记者从樊城区司法局了解到,社区律师赵朋接待了一起提前放弃继承权后反悔引起的继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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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的父母于1962年结婚,婚后生育王女士姐弟五人。王女士的父亲已于2000年去世,生前无遗嘱,其母亲健在,父母名下有一套房产。

2015年7月,王女士及其他三姐妹签署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书,约定自愿放弃对被继承人(母亲)“百年”后遗留的房屋、存款等享有的合法继承权。

王女士的弟弟由于在精神上有先天性缺陷,之后,在生活上,王女士照顾母亲和弟弟居多。现在,王女士想重新划分继承权,却遭到其他姐妹的拒绝。为此,王女士特来咨询社区律师,之前签署放弃遗产继承的声明书是否可以反悔?

律师解答

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赵朋律师热情地接待了王女士,了解事情原委后,赵律师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继承人对继承权的放弃必须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进行。财产所有人健在,继承尚未开始,继承人享有的只是继承权资格。如果财产所有人留有遗嘱,则适用遗嘱继承。继承权资格具有专属性,在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没有效力。遗产分割后,作出放弃意思表示的,其所放弃的不是继承权,而是财产所有权。如果放弃继承权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则放弃无效。

房屋系王女士父母共有,父亲生前无遗嘱,房屋的一半产权为父亲的遗产。王女士及其姐妹在其母亲健在的情况下签订了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书,王女士姐妹放弃该房屋中属于父亲遗产份额的声明有效,至于王女士姐妹放弃其母亲的遗产份额,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即使放弃也不发生效力,王女士可以主张放弃母亲的遗产份额的声明书无效。赵律师建议,王女士可与其姐妹联系前往社区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由社区工作人员或者人民调解员组织协调解决该继承纠纷事宜;若协商不成,王女士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判决。王女士听从了律师的建议,表示回去后先与家人协商。

(记者 赵亚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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