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全国民办学校数量已占到各级各类学校总数的1/3强,民办学校在校生数量占比接近1/5。民办教育成为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近日教育部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继2018年送审稿后,时隔三年,《实施条例》终于修订落地,这也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颁布实施的第一部教育法规。

中华工商时报记者从会上了解到,《实施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刘昌亚介绍,《实施条例》的修订坚持支持与规范并重,将破解长期存在的难点问题,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

强调义务教育公益属性

《实施条例》明确提出: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此外,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实施学前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上述多个政策对义务教育阶段,设立民办学校的相关注意事项、民办与公办教育之间的区别和联系作出明确界定。

就“名校办民校”的问题,刘昌亚谈到,公办学校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但也产生了较多问题:一方面,稀释了公办学校的品牌资源,加剧教育焦虑,由此衍生出不少社会问题;另一方面,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利用公办学校的优质品牌采用民办学校的收费机制,造成了不公平竞争,扰乱了教育秩序。“下一步,还将出台细化文件,全面规范‘公参民’办学。”刘昌亚说。

鼓励民办职业教育发展

《实施条例》释放出对职业教育的利好信号。第七条明确,实施职业教育的公办学校可以吸引企业的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第九条也提到,国家鼓励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民办学校。

刘昌亚表示,职业教育本身的特点和规律,决定了其更加注重产教融合和校企合作的特征。实施条例将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民办职业教育。“《实施条例》在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评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赋予了民办职业学校更多自主权。”刘昌亚谈道。

切实保障民办学校权益

新修订的《实施条例》还明确提出:“实施普通高中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主要在学校所在设区的市范围内招生,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的可以跨区域招生。”

王大泉说,这一方面细化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招生权这一原则,也从制度上限制了无序的跨区域竞争性招生、掐尖招生等行为,避免招生中的不公平竞争。

在落实师生平等地位上,《实施条例》规定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有关的评奖评优,应当为民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提供同等的机会等。

此次《实施条例》还进一步增加和明确了相关扶持政策,包括财政扶持、税收优惠、用地保障等,鼓励金融、保险机构为民办学校融资、风险保障等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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