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代亲属对(外)孙子女是否拥有探望权,是近年发生的家事案件中经常被提及的问题。

近日,越秀区黄花岗街社区律师刘芳收到了一起因独生女意外去世,其父母向女婿争取隔代探望权的调解个案。老两口是否拥有隔代探望权?来听听律师是怎么说的。

案情回顾

余女士(化名)和李伯伯(化名)育有一女,自女儿结婚成家后,因工作家务忙碌,老两口一直住在女儿家,并一直参与抚养和照顾外孙女的日常起居。此前,老两口的女儿因意外去世,年仅8岁的外孙女成为他们仅剩的血缘亲人和情感寄托。

然而,由于此前发生的一些家庭矛盾,女婿小林(化名)不仅反对由外公外婆照顾孩子,就连老人前往探望孩子前也需要先打电话预约,这让夫妻俩十分伤心。

越秀区黄花岗街社区律师刘芳表示,两位老人自女儿离世后,就没有再见过外孙女。正因如此,两位老人希望借由律师参与调解,向女婿提出一周能把外孙女接回他们家中住几天的愿望。

对于两位老人的诉求,小林表示其一直允许老人前来探望孩子,只是需要提前打电话告知而且在自己也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至于外公外婆想要接外孙女回家小住的愿望,小林则表示自己才是孩子的监护人,拥有孩子的抚养权,不同意该诉求。

连线民法典

民法典第1086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刘芳律师表示,这一法律条文是为了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然而,目前法律中规定的探望权的主体主要是指孩子的父母,至于外公外婆、爷爷奶奶是否享有探望权,无论婚姻法还是民法典都无明确规定。

眼见双方意见不一,刘芳律师认为,由于该案中孩子的母亲意外离世,虽然父亲以及爷爷奶奶也能将孩子照顾得很好,但毕竟缺少了母爱。因此,让孩子在成长过程中与外公外婆相处,有利于弥补孩子母爱的缺失,助其健康成长。而且孩子之前也与外公外婆一起生活,突然间不让她和外公外婆相处并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但与此同时,刘芳律师也提醒,若双方向法院起诉,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每周可以探望多久,判决前也会先征求双方的意见,由双方协商后再酌情进行判决;而此前也有判决提出,隔代探望应保持在一定的限度之内,既不能侵犯另一方对孩子的监护权,也不能影响另一方与孩子的正常生活。

为此,刘芳律师首先肯定了小林作为法定监护人要求外公外婆探望孩子前需征求得其同意的说法,但基于希望孩子健康成长以及对失独老人的情感慰藉,她建议小林认真考虑给外公外婆照顾孩子的机会。同时,也希望李伯夫妇能在要求探望外孙女的时间及方式上作出变通,在不影响孩子生活学习的情况下进行探望。

(记者 黄绮媚)

标签: 隔代亲属 家事案件 隔代探望权 隔代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