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谷城法院审理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原告被咬伤后由于疏忽大意、怠于治疗等原因导致伤口进一步感染,后续产生高昂治疗费用,致使争议双方矛盾纠纷扩大。这种情形下的赔偿责任该如何划分呢?

张某、陈某、黄某三人系同村村民,陈某、黄某系夫妻关系。某日中午张某、陈某、黄某三人应邀在案外人汤某家做客期间,发现张某与陈某、黄某各自饲养的狗在“咬架”,张某持扫把前去驱赶,结果被陈某、黄某饲养的狗咬伤左小腿。次日,经协商,陈某、黄某承担了注射狂犬疫苗费用630元中的300元,但时隔15天后,张某在伤口出现感染的情况下才去乡镇卫生院首次接受住院治疗,此后继续三次转院治疗,累计住院91天,产生了高昂的医疗等各项费用支出。张某认为陈某、黄某应当承担其因被狗咬伤所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9万余元,索赔无果,遂将二人诉至谷城法院。

谷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能预见到用扫把打散正在“咬架”的狗群给自己所带来的危险,完全可以采用大声呵斥、制造噪音等其他自我保护方式驱散狗群,但仍采取不当措施,被狗咬伤,具有重大过失。其次,张某被狗咬伤后,时隔15天,在伤口出现感染的情况下,才去乡镇卫生院首次接受住院治疗,此后继续三次转院接受治疗,对于因伤口感染而导致损害后果的扩大负有一定责任。综合多项因素,依法判决张某自行承担损失的责任比例为40%;陈某、黄某承担损失的责任比例为60%,需共同赔偿张某6万余元。

(记者 闵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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