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踩着邻居家的三角凳时不慎摔伤致残。为索赔,她和邻居各执一词、闹上法庭。近日,宜城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依法作出判决。

宜城居民王女士与某甲、某乙夫妇系上下楼邻居关系。因租户反映房子墙面渗水,房主王女士便来到某甲、某乙家中查看。在此过程中,某乙踩在一个三脚凳上查看漏水情况,之后王女士也踩上同一三角凳。就在王女士从凳上下来时,三脚凳突然侧倒,导致王女士摔伤。随后,王女士到就近医院住院治疗。

2022年5月26日,王女士自行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此次伤情进行鉴定。鉴定结果认为,王女士的伤势已构成九级伤残,王女士为此要求某甲、某乙夫妇赔偿各类损失共计四十余万元。但某甲、某乙夫妇认为自己无过错,只应该给予人道主义补偿。王女士于是将两人起诉至宜城市人民法院。

法院立案后,被告某甲、某乙申请对王女士的伤残等级及护理期进行重新鉴定。此次鉴定再次确认,王女士确系九级伤残。

此案中,王女士认为某乙提供了存在安全隐患的凳子,导致她摔伤,两被告应当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上下楼邻居,在王女士反映墙面渗水时,某甲、某乙积极主动地让她来家里查看。对于王女士的摔伤,某乙并不存在主观上的恶意,两被告在客观上也未实施导致王女士摔伤的行为。

此外,在王女士使用凳子前,某乙也使用了三角凳,说明某乙并不了解三角凳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也预见不到王女士在使用三角凳时会摔伤。所以,王女士的摔伤应当认定为意外事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并应当依据公平原则,考虑双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支付能力及实际情况。

此案中,原告王女士受伤后,两被告已向其支付过1000元的医疗费。宜城法院判决,两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3万元,核减已支付的1000元,还需给付2万9千元;驳回原告王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记者 闵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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