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培养孩子的兴趣爱好,许多家长会给孩子报各类培训班,希望孩子多才多艺。而一些孩子会因年龄、兴趣等多种原因,不愿意继续参加培训。家长常常与培训机构因退费发生纠纷。

那么,交出去的学费是否因约定而不能退回?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16日,原告王某经亲戚介绍,与被告老河口某舞蹈培训室负责人蒋某口头协商,为其子小王在被告处报名参加为期一年的舞蹈培训,并约定于当日支付学费2800元。蒋某出具收据一份,载明:一年学费2800元,送舞蹈服一套;学期为2021年4月16日至2022年4月16日;“交纳学费概不退款”。

协议达成后,小王开始接受舞蹈培训。学习一个月后,被告蒋某找到原告王某协商,只需补交学费7000元,便可将“一年班”改成“终身班”,且不限日期学习,原告王某便补了7000元学费。蒋某重新向原告王某出具收款9800元的票据。

2022年1月,小王学校放寒假,春节后小王不愿继续学习舞蹈。于是原告王某多次找被告蒋某,协商解除培训合同,退还后续剩余学费7000元。

因多次协商无果,原告王某向老河口市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被告蒋某辩称,原、被告之间订立的是长期舞蹈培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且在原告交纳费用时,明确约定“交纳学费概不退款”。原告的小孩正常参加舞蹈班的各项培训课程,被告也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了自己的培训义务,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院审理

老河口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口头达成的培训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构成教育培训合同关系。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有两个:涉案合同是否可以解除?若前述成立,那么双方的责任如何认定,合同解除后如何处理?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因教育培训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需要原告之子小王自愿且配合,现小王以其实际行为表明不愿意再接受培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之规定,涉案合同不适于强制原告履行。故对原告要求解除涉案合同的请求,该院予以支持。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被告蒋某称,在收据中明确约定“交纳学费概不退款”,故不应退还原告学费。

该院认为,约定免除了被告的责任,加重了原告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因此“交纳学费概不退款”属于无效条款。

原告没有正当理由不继续履行合同,且其未提供证据证明系因被告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要求单方解除合同,故应认定原告违约,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原、被告双方未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结合涉案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被告的成本支出等综合因素,该院经过斟酌决定,由被告退还原告学费5000元。

法院判决

老河口市法院查明事实,作出判决:一、解除原告王某与被告老河口某舞蹈培训室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二、被告老河口某舞蹈培训室退还原告王某学费5000元;三、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王某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2022年9月29日,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姓)

(记者 闵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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