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到“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前后,消费维权又会再次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门话题。据一项调查显示,九成的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都曾遭遇侵权,但仅有不到四成的人选择维权。在维权中,霸王条款成“硬骨头”,超六成消费者会因此放弃维权。

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消费者提供了五种维权途径:协商和解、调解、申诉、仲裁和诉讼。但现实层面是,维权程序麻烦且效果不好,造成维权成本十分高昂。正如有专家所言,当前维权通道不畅通主要表现在,企业不愿意跟消费者握手言和,监管部门的行政调解效率有待提高,消协调解能力也有限,而法院诉讼途径立案难、执行难。

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由于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协商和解的第一步很难走得通,接下来的救济途径也大多成为一场“漫长的马拉松”,有的时候消费者往往既“输了过程,又输了结果”。

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无消费者权益保护举证责任的规定,相关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也仅有“医疗纠纷”和“共同危险”的举证责任倒置的特别规定,这意味着消费维权的举证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若消费者未能在第一时间掌握和收集到有利的证据,会极大降低维权的成功率。

消费维权的难易程度,检验着社会治理能效的高低。因而,破解消费维权困境,让维权变得轻松应从宏观着眼,从微观着手,多管齐下不断完善、拓展消费者权利保护的措施与路径。

在立法层面,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保护很有必要,这样可由单向努力向双向重视转变;其次,建立专门化的裁仲法庭或调解机构可成为优先选项,如此既可以加快解决纠纷的速度,又能达到公平裁决的效果,让消费纠纷判得下、可执行。再次,应完善消费维权的渠道,拓宽监督渠道,也是破题的关键之举。最后,建立更严格的消费保护机制,尤其是强化对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的规范,是减少消费纠纷的基础工程。

在此基础上,消费者必须在推动外部环境改善、优化维权途径上更有主动性。因为只有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升、能力的增长,以“零容忍”的态度去面对和处理,其他资源要素才会被充分调动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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