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地下车位多年,却一直没有使用权,家住樊城区的郭先生被此事困扰多年。近日,记者从樊城区司法局了解到,在樊城区诉前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该案得到妥善解决。

2015年,郭先生准备购买地下停车位,经人介绍,郭先生与甲房地产公司签订《地下车位转让协议》,购买位于樊城区某小区的四个地下车位,每个车位单价15万元,总计60万元,不包含车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

协议约定车位的交付时间为2019年11月1日。然而,眼看约定的地下车位交付时间已经过了,车位使用权证却一直未办,郭先生遂找到甲房地产公司。多次协商未果后,2021年11月,郭先生向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对方交付地下车位,并赔偿逾期交付造成的租金损失14920元。按照民事案件诉前调解规定,樊城区人民法院将此案转给樊城区诉前调解委员会调解。

调解员贵德安接手案件后,召集双方当事人了解案情。经过询问,贵德安弄清楚了事情的原委。

原来,郭先生和乙担保公司存在债务纠纷,郭先生是债权人,乙担保公司是债务人,由于乙担保公司和甲房地产公司之间也存在债务纠纷,甲房地产公司便将公司所属的四个地下停车位出让给乙担保公司,乙担保公司又将四个地下停车位使用权转让给郭先生。

三方商定后,郭先生与甲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地下车位转让协议》,由乙担保公司以债权转让的形式付清车位款60万元,将四个地下车位的使用权转让给他。地下车位交付后,因规划手续不完备,使用权证一直未办下来,致使车位的使用权关系处于未定状态,影响到郭先生的预期收益。而郭先生口中的未交付,是指实际使用权证办好才算交付。

调解过程中,郭先生要求甲房地产公司交付车位并赔偿损失。甲房地产公司认为车位已经属于郭先生所有,实际早已交付,不存在另行交付问题。

但是,这四个车位最初出让给乙担保公司时,已在物业管理公司处登记,物业公司只认可乙担保公司为车位的使用权人,并不认可郭先生为实际使用权人。

对此,贵德安建议甲房地产公司可以用法律文书的形式确认郭先生的车位使用权;至于物业公司,只要郭先生和甲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调解协议,协议得到樊城区人民法院的司法确认,就不存在不认可的问题。

同时,郭先生和甲房地产公司应当将车位的转让情况告知物业公司,以便物业公司知晓,便于以后郭先生行使权利。

做通甲房地产公司思想工作后,贵德安又做郭先生的工作。经过调解,郭先生放弃车位损失赔偿请求。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甲房地产公司按照先前与郭先生签订的《地下车位转让协议》约定,在今年1月20日前向郭先生交付其所购买的四个地下车位,同时,将四个地下车位归郭先生所有的情况通知给车位的物业管理人。

随后,郭先生和甲房地产公司申请樊城区人民法院对此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至此,郭先生的四个地下车位使用权以民事裁定书的形式予以司法确认。

(记者 赵亚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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