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付清了房款,卖房人却拒绝协助购房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这种情况下购房人该如何应对?

案情简介

2008年12月,家住襄阳的张女士与郑先生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张女士购买郑先生一套公有性质的住房,房屋价值8万元,购房款于合同签订当日一次性付清,郑先生在张女士付清购房款后3日内将房屋及购房相关凭据资料全部交付给张女士;同时,约定郑先生在取得房屋产权证明文件之后,必须将房屋过户给张女士。

合同签订后,张女士依约向郑先生支付了购房款,郑先生也按期将房屋交付给张女士使用,此后张女士一直在该房屋居住至今。

2012年1月,郑先生取得了该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其后,张女士多次催促,郑先生均找各种理由迟迟不按合同约定配合张女士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遂引发纠纷。

今年7月,张女士依据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就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提交襄阳仲裁委员会仲裁,请求裁决郑先生将案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

襄阳仲裁委员会受案后,迅速与郑先生取得联系,并依法向其送达有关仲裁通知。开庭时,郑先生经合法通知未到庭,仲裁庭依法对本案进行了缺席审理。庭审中,仲裁庭仔细审阅了张女士提交的证据材料,并就有关事实向张女士进行询问、调查,最终确认了案件事实,并依法裁决,支持张女士的仲裁请求。

本案自立案至裁决书作出,历时27天。日前,襄阳仲裁委员会对张女士进行了回访。据了解,裁决书送达后,郑先生至今尚未按裁决书确认的期限配合张女士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目前双方仍在协商中。

仲裁员释法

结合襄阳仲裁委员会曾审理的多件二手房交易纠纷,仲裁员表示,由于房屋属于不动产,而房屋买卖合同系债权行为,订立合同后想要取得房产权利,则须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若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者只是占有使用该房屋而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是不发生所有权转移效力的,即未取得该房屋法律上的物权。因此,二手房交易纠纷中,在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下,买受人可依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积极主张权利,要求出卖人协助买受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而针对本案中,出卖人未按裁决书确认的期限履行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义务的情况,仲裁员表示,当事人可持生效的裁决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此外,仲裁员建议,购房者在购买二手房前,需要对所购买房屋的权属状况进行充分调查,对于出售的房屋手续是否齐全、是否能够被买卖以及房屋权利是否完整、是否处于出租中、是否设立有抵押或被查封等情况进行充分了解,尤其是《民法典》出台后,还应对房屋上是否设有居住权进行调查核实。

针对卖方违反合同约定,迟迟不配合买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情形,建议买卖双方订立合同时,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涉及房产交易的各个时间节点,譬如交房时间、付款时间、户口迁出时间和办理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过户)时间,并约定逾期违约金,明确违约金起算时间和计算标准,避免对方存在违约侥幸心理,降低交易风险。

(记者 赵亚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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