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已深入人心,但很多人并不知道纵容、指使他人酒驾也可能构成犯罪,日前,樊城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两起案件。

2021年1月20日晚,毛某驾车与一辆货车相遇,两车因道路狭窄互不相让,随即双方发生口角,争吵中毛某闻到对方驾驶员赵某身上酒气浓重,遂报警。经检验,赵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属于醉酒驾车,且赵某并未取得驾驶资格。

经查证,赵某与同车人员蔡某当天中午和同事聚餐,其间赵某饮酒约4两,蔡某并未饮酒。当晚20时许,赵某乘坐蔡某驾驶的货车回家,因为道路狭窄,蔡某系新手不敢开,于是在明知赵某饮酒的情况下,将货车交由赵某驾驶,遂发生上述纠纷。

樊城区法院审理认为,赵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蔡某虽未直接驾驶车辆,但其作为车辆的所有者和驾驶人,在明知赵某饮酒后,仍将车辆交由赵某驾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综合考量二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判决:赵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蔡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无独有偶,2022年6月1日凌晨,刘某和秦某在酒吧饮酒后准备回家,车主刘某感觉不胜酒力,秦某提出由其驾驶车辆送刘某回家,刘某同意。后秦某驾驶车辆行驶至卧龙大道与松鹤路交叉路口时,与一辆轿车相撞,致该轿车乘坐人姜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经鉴定,秦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9.58mg/100ml,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50.45mg/100ml。

经查证,刘某曾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在事故发生后,秦某共赔偿被害人医药费、车辆损失费共计10700元,并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秦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刘某虽未直接驾驶车辆,但其作为车辆的所有者,在明知秦某饮酒后,仍将车辆交由秦某驾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

综合考量二人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后,法院判决:秦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记者 张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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