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问】

本期主持人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周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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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来信

编辑您好!

老王是我的朋友。5年前,老王以其公司业务发展为由向我借钱,我们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总金额为100万元。谁知到了约定还款日期,老王仅偿还了本金20万元,我多次向他讨要均未果。我知道老王与其妻子刘女士共同持股经营一家公司,因此我便向刘女士提出还款请求。可刘女士却认为,老王与我借钱的事她不知情,且她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名。这笔钱她也从未见过,更没有用于家庭开支。她与老王的公司注册成立时间远远晚于借款时间,该公司成立不久就倒闭了,自己从未参与经营。刘女士还告诉我,老王的借款用于其经营的另一家公司,刘女士不是这家公司的股东,因此这笔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请问,老王向我借的钱,我可以找他的妻子刘女士讨要吗?

北京 老林

为您释疑

老林您好!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既要注重维护婚姻外善意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也要充分保护婚姻关系中夫妻各方的合法权益,债权人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负有举证责任,不能仅因被告双方为夫妻关系或存在共同生产经营等情形即判定双方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民法典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类型主要包括夫妻双方合意形成的债务、用于共同生活需要的债务以及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其中,双方合意形成的债务既包括夫妻双方共同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也包括另一方的事后追认;用于共同生活需要的债务需要满足借贷时有用于夫妻家庭生活支出的意图,欠款有实际用于家庭支出的事实,且一般借款金额需在家庭支出的合理范围内;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则需要根据夫妻双方是否存在共同经营的身份、借款的实际用途、不知情方是否因此受益等因素综合考量。

您的朋友老王虽与刘女士共同经营一家公司,但老王本人还同时经营另一家公司。如果无法证明债务用于夫妻二人共同生产经营,那么老王欠您的这笔债务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刘女士无需承担共同还款义务。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陈一帆

标签: 夫妻共同债务 生产经营 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