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名配送员找不到用人单位了(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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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家公司不同时间段向配送员支付过工资,配送员到底与哪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让配送员在入职时书写的“领取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无须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承诺书,有效吗?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北京市密云区一家超市的12名配送员,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先后有6家公司在不同时间段为他们发放工资,工作期间所有单位都未依法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发生劳动争议后,12名配送员向密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被告知需要确定被申请人是哪一家公司以后才能申请仲裁,否则仲裁委无法受理。

他们应该怎么办?谁是他们的用人单位?近日,这12名职工在工会法律援助的帮助下获得了应有的经济补偿。

先后有6家公司发放过工资

2021年4月初,12名某超市配送员联系到北京市密云区总工会寻求法律援助,称其工作地点为某超市,均为配送员,但手里没有劳动合同,先后有6家公司在不同时间段为他们发放工资。工作期间所有单位都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职工自己在密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时被告知需要确定被申请人是哪一家公司以后才能申请仲裁,否则仲裁委无法受理。

12名职工茫然不知所措,难道自己的权益就无法得到维护了吗?有人提议:“可以找工会试试,我以前有个老乡就是工会帮助打的官司,不但打赢了,还不收钱。”

接到职工的求助,密云区的工会工作人员先通过电话了解具体案情及员工个人情况。初步判断案件符合工会法律援助条件后,及时上报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得到批准后,指派援助律师王双凤、曹岩作为委托代理人,承办此案。

律师为此专门建立了微信群向各位职工告知申请法律援助所需材料,初步分析案件法律风险。

援助律师详细查看询问了相关信息及证据材料,告知他们法院、仲裁委在此情况下均不处理关于社会保险的问题,只能确认劳动关系后要求公司进行补缴。或者以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过分析,律师决定帮助配送员分三步进行维权:第一步先邮寄送达因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第二步提交存在劳动关系、履行劳动义务的证据,第三步律师代书仲裁申请、法院起诉状,帮助立案并进行法律援助代理。

配送员变为承包商

考虑到劳动者无劳动合同,无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且通过银行交易清单显示曾经有6家公司陆续为其发放工资。按照传统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方式,需要每家公司单独列为被申请人提起仲裁,但此种方式会加重职工的维权成本、延长维权周期。

因此援助律师建议职工将6家为他们发放过工资的企业均列为劳动仲裁阶段共同被申请人、法院阶段共同被告,以便充分、快捷地维权。

6月25日,律师为12名配送员书写仲裁申请书,指导其立案,仲裁委当日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之后律师迅速为劳动者代书起诉状,并指导、帮助12名配送员进行一审法院网上立案。

庭审中,企业一方提交了两项关键证据:一是超市将配送员业务进行外包的协议书,且其他被告(实际发放工资的单位)提供了其与劳动者签订的承包协议。

协议约定,劳动者以个人身份承包相关配送业务,包括承包费计算及支付方式,并且约定发包单位对于承包者不进行管理,只依据业务完成量支付承包费。

公司方认为,双方无劳动合同关系,仅为平等民事主体间的承包关系,因此除依约支付承包费外不应承担任何其他义务。

另一项关键证据是职工入职时书写的领取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无须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承诺书。

据此,公司认为即使双方被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其未为职工缴纳社保也是职工方主动要求的,不存在任何恶意,且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社保补贴,法院也不应再支持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配送员们确认前述两份证据为其本人签字或者书写。因为这12名配送员均为头脑清醒的年轻人,因此承包协议及承诺书很难会被认定有欺诈或重大误解等特殊情形。

鉴于以上情况,律师分析认为,本案双方关系被判断为劳务法律关系的可能性非常大,职工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劳务承包者。

12名职工当庭收到经济补偿款

律师经过仔细分析,发现两项证据存在矛盾,如果职工与单位之间属于承包关系,那么单位无须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更无须支付社会保险补贴。职工在日常工作过程中接受某超市的严格管理,即上下班需要打卡、着统一工服、不上班需要履行请假手续且会扣发工资等。律师还调查清楚了6家公司存在股东、高管人员的重叠,属于关联公司。

为此,工会援助律师在庭审中积极应诉,最终在承办法官的帮助下,双方握手言和,以调解的方式结案。

6家公司最终确定由其中一家承担劳动者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等费用共计23300元,12名配送员当庭收到经济补偿款。

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工会劳模法律服务团成员褚军花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在6家公司不同时间段向配送员支付过工资,那配送员到底与哪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呢?最后以调解的方式结案,由其中一家公司向职工支付相关的补偿费用。但从案件给出的信息来分析,职工与某超市之间的关系更符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关于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即配送员和某超市都是适格主体;配送员的工作内容是某超市的业务组成部分;配送员接受某超市的管理,按某超市的安排来完成配送工作。虽然不同时段出现6家公司支付工资,但也无法改变配送员与某超市之间劳动关系的事实。

单位让配送员在入职时书写无须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承诺书,因违反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标签: 社会保险 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