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问】

本期主持人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张嫱

读者来信


(资料图)

编辑您好!

我是一名大货车司机。2021年11月10日,我在网上看到姜某发布的长期招聘A2司机的广告,招聘信息明确月工资1.2万元,有开挂车经验者优先。

我和另外两个朋友都是驾驶半挂货车的司机,看到招聘信息后联系了姜某,并到烟台招远进行面试。2021年11月13日,姜某通过微信向我们索要驾驶证等有关证件,告知我们从2021年11月14日开始到某汽车租赁公司上班并计发工资。

但是工作20天后,该公司一直没有按照约定发放工资,作为招聘信息的发布者,我们将汽车租赁公司和姜某一并起诉,却未得到法院支持。请问,作为招聘信息的发布者,是否需要承担工资拖欠等相关责任?

山东烟台 老苏

为您释疑

老苏您好!

姜某虽然为该汽车租赁公司代发招聘信息,但与您发生实际雇佣关系的是汽车租赁公司。您从2021年11月14日到2021年12月3日共计在该汽车租赁公司工作20天,工资400元/天,共计8000元,该工资报酬应当由汽车租赁公司支付。姜某与你们之间并不存在雇佣关系,要求姜某支付该工资报酬,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您根据姜某的招聘信息到该汽车租赁公司工作,并提交了为该汽车租赁公司工作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付出劳动后应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故您要求该汽车租赁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应当得到支持。而姜某只是为该汽车租赁公司发布了信息,并不能说明姜某是您的直接雇佣者,其对您的劳动报酬不应承担责任。

网络时代,经常出现朋友圈帮朋友转发信息的情况。面对这类招聘信息,劳动者一定要仔细分辨合同相对人是谁,弄清楚是给谁干活儿,以此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山东锦海盛律师事务所 刘冉

标签: 汽车租赁公司 劳动报酬 雇佣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