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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网讯(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王鑫 方大丰)商业秘密是企业核心资产,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而言尤其重要。日前,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省首例侵犯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商业秘密犯罪案件。

3名被告中,王某与阳某某原为被害公司技术人员与销售人员,陈某某为该公司客户。2019年,阳某某与陈某某拉拢掌握公司配方及生产工艺的王某入伙,三人于2020年2月成立了贸易公司。没过多久,阳某某、王某陆续从被害公司离职。离职时,王某违反保密规定,将公司多种石材胶技术配方私自截留,存于自己笔记本电脑并带走。此后,3人或直接利用原配方,或对原配方进行微调和改进,用于共同成立的贸易公司的产品生产,并对外销售。

经审计,上述违法行为造成被害公司直接经济损失超163万元。据悉,被害公司系工信部公布的第四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是其领域内中小企业群体“领头羊”。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违反保密义务及被害公司关于保守商业秘密要求,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陈某某明知王某、阳某某存在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仍使用该商业秘密。3被告行为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由于上述行为给被害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属于刑法第219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故法院决定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3人判处刑罚,并处以一定罚金。

法院最终做出判决:对被告人王某、阳某某、陈某某均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累计判处罚金85万元。同时责令3名被告人退赔被害公司直接经济损失1635740.04元。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帅认为,打击侵害商业秘密为核心的知识产权犯罪活动,及时为企业追赃挽损,能有力保障企业知识产权权益,助力企业创新驱动发展,并有效威慑窃取企业商业秘密、擅自使用企业商业技术等不法行为,推动创建法治化营商环境。

标签: 商业秘密 直接经济损失 侵犯商业秘密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