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权益小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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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离职的时候一般都会签署离职协议,可是,一些劳动者对于离职协议该如何签、签了离职协议后发现自己权益受损该怎么办,并不很清楚。而因离职协议签署不当,导致劳动者要么忍气吃亏要么与用人单位对簿公堂的事也时常发生。一起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张女士是北京一家服饰公司的导购员。2021年11月初,张女士与公司签订离职协议。离职协议包括“双方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所有费用均已结清,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的内容。离职后,张女士发现公司在2005年9月至2008年12月期间未给其缴纳养老保险,导致其社保缴纳年限不够,无法如期享受退休待遇。张女士找公司理论,要求公司支付未缴纳社保的补偿金4万元。

公司认为,离职协议是双方自愿签署,合法有效,不同意张某的要求。

他们谁说的有理呢?离职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何?我们听听法官的解答: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宿云达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可见,离职协议可能有效、可能无效,也可能被撤销。也就是说,劳动者虽然签了离职协议,但并不当然意味着放弃所有劳动权益,在协议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情况下,仍然可以主张合法权益。

上述案例中,因公司未依法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致使离职协议中关于社保的约定部分无效。最终法院判决公司依法支付张女士未缴纳养老保险补偿金5000余元。

那么,签订离职协议时,劳动者应该注意什么?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宿云达

首先要重视取证。劳动者可以通过录音、微信甚至录像等手段如实记录跟用人单位协商离职、签订离职协议、办理相关手续甚至产生争执的全过程。如其中涉及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情形,劳动者维权时有据可用,避免陷入举证不能的窘境。

其次,劳动者离职时,应当对个人工资、绩效、年假、加班费、经济补偿、社保等做到心中有数。签订过程中要认真阅读协议内容。尤其是对描述不实或有异议的地方要当场提出,由用人单位作出解释或相关承诺。

本期的小课堂就到这里了,下期再见。

监制:宋澎 兰海燕

策划:张伟杰

撰稿:周倩

主持:李逸萌

制作:窦菲涛

标签: 用人单位 养老保险 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