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房屋的“养老保险金”。5月25日,记者从市住建局了解到,为方便市民高效规范使用维修资金,住建部门制定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流程,对申请主体、日常使用以及紧急情况使用流程等进行明确。

按照规定,维修资金的申请人包括三类:业主委员会;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村)民委员会(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或村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申请使用)。

房屋出现损坏后,申请人应根据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情况拟出维修、更新、改造项目的维修方案,向各城区住建(建设)局进行申请,并将维修方案向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

公示期满后,由申请人组织业主进行表决,表决应当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增设和更换新的电梯按政府文件执行。

维修方案通过后,申请人应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垫资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施工完成后,邀请业主代表、居(村)民委员会以及相关责任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共同签署验收合格意见。

值得一提的是,如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申请人可直接向各城区住建局(建设)进行申请,先行受理后,在1日内会同申请人现场踏勘,对属于维修资金应急使用范围予以确认并现场拍照留存。

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如果房屋维修资金余额不足30%,续筹、续交后方可申请使用,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承担的、由相关管线或通信单位承担的、由当事人人为损坏承担的、由物业企业承担的四类情况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记者 沈明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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